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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8條

用戶用電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處。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設線路。 三、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穿過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損傷之設施。 五、線路裝設於管道間或其他中空之空間,應裝設阻隔裝置,以防有害氣體或火焰等迅速蔓延;穿過具防火時效之隔板、牆壁、地板或天花板之開口時,應有防火阻隔之設施,維持其防火時效等級。 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加以固定。 若在圓木、屋椽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固定底座。 導線分接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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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