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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2條

用戶配線系統中分路及幹線之非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超過一個以上標稱電壓者,其分路及幹線之非接地導線所有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標明其相電壓或線電壓及系統標稱電壓。 二、識別得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之導線識別,應以書面置於可輕易觸及處,或有耐久標識設置於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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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