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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2條

導線進入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口空隙應加以封閉。 二、金屬線盒或管匣: (一)採用吊線支撐配線者,導線進入金屬線盒或管匣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其內部配線應牢固裝設於線盒或管匣。 (二)管槽或電纜以金屬線盒或管匣裝設者,應固定於盒上。 三、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之導線進入、引出線盒或管匣者,應以圓滑絕緣護套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護套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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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