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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1條

金屬材質線盒、管匣或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盒、管匣或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有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個金屬線盒或管匣應有可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用之設施。該設施得為螺紋孔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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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