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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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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5條
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類似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
第四百六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超過六百伏特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二項規定情形或場所,亦不得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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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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