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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7條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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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