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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388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8條
扁平導體電纜應裝設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百伏特,或相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二)電流:一般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專用分路之額定大於三十安培。 二、室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
第四百六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五、住宅場所。 六、學校及醫院。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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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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