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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8條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或接續處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牢固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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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