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443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3條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AI 白話解釋
← 第442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第4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