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排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
二、樓地板:
(一)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米以內高度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二)除在工業廠區外,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二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應裝設高度一百毫米以上之止水墩(curb),以免液體流入開口。
2.止水墩應裝設於地板開口展開三百毫米以內。
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處。
匯流排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