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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6條

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六、隱蔽處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但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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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