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線口配電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其所供電之負載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座:
(一)額定三十安培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採用重責務型。
(二)重責務型燈座若為中型者,其額定不得小於六百六十瓦特;若為其他型式者,其額定不得小於七百五十瓦特。
二、插座:
(一)專用分路僅裝設一個單連插座時,該插座額定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但該插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三分之一馬力以下附插頭可攜式電動機之單連插座。
2.為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電弧電銲機專用插座,其額定不小於電弧電銲機分路導線最小安培容量。
(二)一般分路之插座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最大負載,不得大於插座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除下列規定之一者外,五十安培以下一般分路之插座額定應符合表四○規定;分路額定大於五十安培者,其插座額定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1.供電給一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弧電銲機者,其插座額定得為
第七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導線最小安培容量以上。
2.放電管燈所裝設之插座額定得依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小於分路額定,惟不小於燈具負載電流一‧二五倍。
(四)電爐用插座額定得以表五六規定之單一電爐需量負載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