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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6條

第二類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全密閉管道通風型。 二、在第二種場所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全密閉水冷卻型、全密閉風扇冷卻型或防塵燃型,於流通空氣、無粉塵覆蓋之正常運轉下,滿載時外部最高溫度應符合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且不得有對外開口。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粉塵如為非導電性、非研磨性,累積不嚴重,且機器例行清潔及檢修工作易於進行者,得裝設下列規定之一機器: 一、標準開放型機器,且無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電動機過電流、過載、過熱保護裝置等其他型式開關,或內含電阻裝置。 二、標準開放型機器,且接點、開關或電阻裝置裝設於無通風或其他開口之塵密型外殼內。 三、紡織用鼠籠式自淨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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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