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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517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7條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但符合
第五百二十九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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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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