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場所內小型用電器具、洗衣機或乾衣機之負載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小型用電器具:
(一)廚房、餐廳或類似區域由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二十安培分路供電者,其分路之負載應以一千五百伏安計算。
(二)由二個以上之分路供電者,其幹線之負載應以每一個分路不小於一千五百伏安計算。
(三)前二目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二、每一個洗衣機用分路之負載,應以一千五百伏安計算。該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三、每具乾衣機應以二千瓦特計算負載;其銘牌標示之額定大於二千瓦特者,應依銘牌標示計算。其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五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