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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58條

20區、21區及22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20區、21區及22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以適用之方法連接至終端或電源導線。 四、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五、終端採用可維持其接線隔間保護技術型式之軟線連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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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