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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62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器具或其他用電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質安全器具、相關器具及其他用電設備應依控制圖說指示裝設。但不會與本質安全電路互連之簡易器具,不在此限。 二、適用場所: (一)具有本質安全商品標示之器具得裝設於其適用之危險場所。 (二)本質安全器具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三)本質安全相關器具得裝設於其適用之危險場所,或以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五節規定之其他型式保護者,得裝設於該保護型式適用之危險場所。 (四)簡易器具表面最高溫度不超過裝設處所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易燃性液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等之引燃溫度者,得裝設於所有危險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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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