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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567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67條
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依
第四百七十五條
至
第四百七十九條
、
第四百九十九條
、
第五百三十八條
至
第五百四十二條
及
第五百五十七條
規定須密封者,應加以密封,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之數量極小化。 密封裝置在正常使用下能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之數量極小化,且該裝置為可觸及者,得免為防爆(XP)型或耐壓防爆「d」型。 僅收容本質安全器具之封閉箱體,除
第四百八十條
規定外,得免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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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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