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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01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危險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加以接地及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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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