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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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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21條
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門診部及其他服務病患之醫療照護場所於經常電源供應中斷期間,應有供應最低限度照明、生命安全及依序斷電所需電力之能力。 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除依本節規定外,應符合第九章第一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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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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