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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24條

醫院內病患診療所需之照明、用電設備或器具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者,應依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分成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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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