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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33條

其他醫療照護場所之重要電力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為電池系統或發電機系統,並依第九章第一節規定裝設。 二、設有緊要診療區,或有必要裝設電力維生設備者,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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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