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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55條

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內之導線數不得超過表三二八~八規定。 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二十。載流導線得為三十條以上,且導線安培容量得免依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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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