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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67條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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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