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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03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一、於建築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業期間。 二、於緊急情況、測試、試驗及開發之工作期間。 三、慶祝節慶或舉辦民俗活動。 四、非永久性之展覽會。 五、宣傳、娛樂使用之放映機。 施工完成或裝設臨時用電之目的已達成時,應立即移除臨時用電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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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