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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12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招牌廣告燈:指附電氣照明,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或以支架固定,以文字或符號,作為傳遞資訊或引人注意之用電器具。 二、造型照明:指透過建築物外型裝飾及其位置擺放而呈現引人注意之造型或特徵之放電管燈或其他電力光源。 三、招牌廣告燈殼:指招牌廣告燈之一部分,可提供耐候保護,而非電氣封閉箱體。 四、霓虹燈管:指填充各種惰性氣體作成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文字、外框燈管或其他裝飾元件等造型之放電管燈。 六、外框燈管:指其本身即為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燈之霓虹燈管,而未附掛於封閉箱體或招牌廣告燈殼。 七、發光二極體照明系統:指由發光二極體(LED)之光源、電源、電線及連接接頭組合而成,用於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完整照明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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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