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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14條

供電給每一個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幹線或分路,應裝設可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等隔離設備,能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若為多線式分路,該開關或斷路器應能於分路起點同時啟斷多線式分路之所有非接地導線。 前項隔離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可視及範圍: (一)隔離設備應位於受其控制之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可能被通電之區段超出視線範圍時,該隔離設備應於啟斷位置可上鎖。 (三)多極隔離設備不得單極獨立操作。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在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控制器可視及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得裝設於控制器處可視及範圍內,或與控制器在同一封閉箱體內。 (二)隔離設備應可啟斷該系統及控制器之所有非接地導線。 (三)應符合前款第三目規定。 三、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位於噴水池內者,其隔離設備位置裝設應依第八百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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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