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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718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18條
裝設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之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應位於可觸及處,並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應儘量接近燈泡、燈管或霓虹燈處,使二次側導線之長度儘可能縮短。 三、若裝設於潮濕場所,應為耐候型者,並裝設於招牌廣告燈殼或單獨之封閉箱體內。 四、安定器、變壓器、電源供應器之封閉箱體外應至少有高度、寬度及深度各九百毫米之工作空間。 五、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內之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不得以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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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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