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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81條

感應加熱、感應熔解及感應熔接等電熱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設備之電源裝置端子至該設備間之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加以隔離。 (二)導線線徑及配置應避免過熱造成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三)導線之接續應避免過熱。 (四)導線及其支持物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 (五)位於高溫場所之導線溫升過高部分應裝設冷卻設備,且其絕緣應採用耐熱性者。 二、電熱設備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三、電熱設備冷卻裝置故障會引起該設備失效者,應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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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