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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93條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 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 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 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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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