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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99條

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kW或kVA)。 五、儲能系統輸出端最大輸出與輸入之電壓與電流,及可能之故障電流。 六、與電力網併聯之容量。 儲能系統之電源識別應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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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