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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條

除下列各處所外,電路應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撐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百五十伏特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建築物內裝設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部分。 七、變比器(PT及CT)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撐物之接地。 九、X光設備及醫療裝置。 十、陰極防蝕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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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