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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981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81條
緊急照明應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經法規規定為必要之照明燈具。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使用高壓及低壓鈉燈、水銀燈、金屬鹵素燈等高強度放電管燈作為唯一經常照明來源者緊急照明系統應運轉至該經常照明燈具回復運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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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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