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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1條

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與源自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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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