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用戶配電場所因故須遷移時,用戶應自行於原供電範圍內另覓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之適當位置,經輸配電業評估無供電困難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設置配電場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