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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開發單位申報用水結果認有辦理用水查核必要時,應將查核理由、時間、方式及應備資料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 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會議或現地檢查等方式為之,開發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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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