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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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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