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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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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