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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經濟部為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檢查機構之指定及認可之收費標準,以確保申請案件之審查品質並有效推行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4-06・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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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七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應繳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元及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 前項申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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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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