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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 第4條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第4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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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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