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之審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每件三千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免繳證照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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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