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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 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 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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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