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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23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3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禽畜糞堆肥場或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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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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