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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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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