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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維護者,於自然保留區發生前條之情事或因其他原因須緊急處理之必要時,得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自然保留區,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許可進入日,如遇有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之情形,原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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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