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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6條

服義務役期滿傷病患人員留醫軍醫院屆滿一年,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輔 導會、省 (市) 政府及有關單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須繼續治療者,由地方政府接收護送至收容醫療機構治療或依其志願 回家療養。 二、因傷病成殘不堪繼續服役,經鑑定合於就養者,安置榮家就養。 前項人員由其所屬團管區辦理列管或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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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