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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 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畜禽飼養場坐落位置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三、畜禽飼養場位置圖及配置圖或地政機關建物複丈成果圖。 四、畜牧設施說明書。 五、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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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