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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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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雇主使勞工於當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時,為減少其體內氮氣殘留,應於前次減壓終了時起算,連續給與下列規定以上之時間為「中間壓減時間」,且在此時間內不得使其從事重體力作業: 一、合於前條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初次之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中間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合於前條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前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中間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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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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