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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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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前,應將超過大氣壓下可著燃之物質之燃燒危險性告知勞工,並就沈箱、壓氣潛盾等應有下列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一、使用置有護罩之安全電燈或使用不因燈泡之破裂而著燃之電燈。 二、使用不發生火花或電弧之電路開關。 三、使用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暖氣設備。 四、嚴禁煙火,並禁止任何人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產生火源之物品進入,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氣閘室外顯明易見之處所。 五、不得在作業室內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煙火、電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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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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