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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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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